市法院集中为盗窃案12名受害者发放退赃款
发布时间:2017-12-25 10:02:17作者:梁军 王丹丹来源: 市法院访问量:
图为集中为被害群众发放退赃款
“机动车辆上的电瓶被偷了,原以为只能自认倒霉,因小偷被判刑了,也算是给我们主持了公道,没想到还能挽回经济损失,真是太感谢你们法官了。”12月22日上午,曾某、徐某、代某等12名被害人到市法院领到退赃款后,按捺不住心中的激动,不停地向法官道谢。
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机动车辆上的电瓶一案发生在2017年7月7日、8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童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先后窜至宜城市流水镇曾湾村、枣阳市平林镇宋集街道及车河农场街道等路段,盗窃路旁停放机动车辆上的电瓶19个,价值6909元。随后三人驾车返回宜城市区,销赃后,被告人郭某某两次分得赃款2400元。案件移送到枣阳法院后,承办法官王书群耐心细致地给被告人郭某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被告人家属主动将退赃款送至法院。
12月7日,枣阳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当天,枣阳法院集中为该盗窃案的12名受害人发放退赃款近7千元。
据了解,近年来,枣阳法院刑事审判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依法从快审结涉及民生的侵财性案件。同时,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积极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